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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电【2005】44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获证企业及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

  本办法所称“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进网标志的使用、持续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确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并向被抽查企业发出“质量保证体系证后监督抽查通知书”。

  第四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按照电信管理局的要求,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等详细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五条 电信管理局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被抽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三章 电信设备质量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电信管理局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证后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对获证产品的质量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进行监督抽查时,设备抽查样品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或检验机构采用到被抽查企业的设备成品库中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两种方式获得。

  第八条 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电信设备,可随时对该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证后质量监督抽查。

第四章 电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售后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获证企业应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质量投诉机构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统计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电信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的要求,如实上报重大事故的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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