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 别
| 职 别
|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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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教授、研究员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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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副教授、副研究员
|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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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讲师、助理研究员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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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助教、实习研究员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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