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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12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7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5%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5%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4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6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70%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40%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2.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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