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建设部
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月20日 国宗发〔1993〕21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建委(建设厅):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出现一些纠纷。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教堂、寺庙等房屋的拆迁问题,应依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既要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
《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