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四)审查费用收支情况;
(五)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的常设机构是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办公室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共同组建。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定点管理工作文件草案,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定点的具体组织工作及定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并初审;
(四)组织对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和抽样封样;
(五)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处市场流通中及工程应用上出现的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六)提高承担检测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七)编辑出版卫生洁具配件产品汇编及应用指南等;
(八)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报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九)承办定点管理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若干评审员,协助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员必须是配件的设计、生产、管理、检测或施工方面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办公室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二)为定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章 定点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管理良好;
(五)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完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售后服务良好。
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具备主要的生产设备和基本的检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