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业务的,委托与受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业务、权利及代办费,代办费的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议定。
第四章 “中心”内部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中心”设理事会,为内部管理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当地政府代表(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成员)、房改办主任、体改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监察部门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各一个组成。理事长由政府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房改办主任担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住房资金筹集和运用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住房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确定投资方向;
三、审查、批准“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报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五、听取和审查“中心”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协调有关住房资金全局性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专职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理事会提名,报请当地政府任命,主任为“中心”的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全面负责本中心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中心各级基本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拟定本中心业务经营计划;
五、向理事会提出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工作报告;
六、签发本中心日常业务、财务及行政文件;
七、提出本中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提出本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九、向理事会提出本中心各部门干部、职工任免、定级、升级、奖惩、录用的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中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十一、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经营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房改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章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