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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业务的,委托与受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业务、权利及代办费,代办费的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议定。

第四章 “中心”内部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中心”设理事会,为内部管理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当地政府代表(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成员)、房改办主任、体改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监察部门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各一个组成。理事长由政府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房改办主任担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住房资金筹集和运用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住房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确定投资方向;
  三、审查、批准“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报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五、听取和审查“中心”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协调有关住房资金全局性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专职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理事会提名,报请当地政府任命,主任为“中心”的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全面负责本中心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中心各级基本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拟定本中心业务经营计划;
  五、向理事会提出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工作报告;
  六、签发本中心日常业务、财务及行政文件;
  七、提出本中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提出本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九、向理事会提出本中心各部门干部、职工任免、定级、升级、奖惩、录用的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中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十一、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经营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房改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章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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