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自治区、地区级在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设地方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以下简称“地方联合中心”),由省、自治区、地区辖区内“中心”、“分中心”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地方联合中心”的理事会,“地方联合中心”为本辖区内资金管理中心的指导、协调、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全国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设中国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对全国的“中心”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其理事会由全国的“中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
一、拟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营运、归还、管理等有关制度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执行;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缴交比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资金有偿使用的利率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五、监督、检查住房基金归集和运用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经营业范围:
一、住房资金的归集和偿还;
二、住房资金的调剂、运用和收回;
三、组织发行各类住房债券;
四、住房资金的增值经营。
第十四条 “中心”对住房资金管理与有关部门职责划分:
一、公积金等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由“中心”直接管理、直接经营。创办初期,不具备自营条件的,可由“中心”决定暂委托银行代办;
二、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有资金和新列入预算的资金进行核定、划转后、经当地政府授权,由“中心”管理,信贷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办;
三、单位住房基金,由“中心”进行监督、管理,信贷业务,由“中心”委托各开户银行代办;
四、“中心”负责对职工和经济实用房开发单位发放购建房贷款;
五、住房银行主要负责政策性信贷、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三级住房基金中,涉及各部门利益的分配,为便于操作,一律通过利率、资金使用权限、对困难户贴息、税收等办法协商解决,“中心”经营净收益,充实“中心”自有资金积累、扩大支持房改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