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的通知
(房改字[19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2年11月7日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理顺住房资金渠道,保证房改资金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必须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方针、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地区、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委员会,下同)审核,报请当地政府批准,设立“中心”。
第三条 “中心”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代表政府对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的事业性经济实体,属于事业法人。
第四条 “中心”的经营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房改,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中心”隶属于城市或地区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在房改办所挂靠的同一单位。
第六条 “中心”按企业化管理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积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体系
第七条 “中心”以大中城市为依托,设置基层中心机构,全国形成网络体系。
第八条 大中城市设“中心”,县(县级市)、单独实施房改方案的大型工矿区和单位设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简称“分中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设“分中心”。“中心”、“分中心”均为经济实体,“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第九条 地区(州、盟)所辖市、县设“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