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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 (94)新出技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全国书刊印刷工作座谈会讨论,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加强书刊产品印制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书刊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使我国书刊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繁荣新闻出版事业的需要。

  附
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促使书刊印刷业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书刊产品印制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充实质量管理人员,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深入发展。
  (二)运用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印制质量信息,布置和检查质量工作,分析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三)抓好一些骨干出版单位、书刊印刷国家定点企业和省级定点企业以及一批重要书刊产品的印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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