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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 (94)新出图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全国各出版社: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体制,繁荣出版事业,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效益的阶段转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有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根据当前出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合理控制是搞好出版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
  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有利于优化选题调整好出书结构,保证国家和地区重点图书、学术著作,特别是那些深入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为经济建设、为科学技术发展服务,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图书的出版。
  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有利于出版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编辑出版人员可以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开发选题、编辑加工、提高图书质量上;另一方面将有限的资金和物资优先用于优秀图书的出版,使用创造出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重复浪费,扩大图书的印数,更加适应读者的需求和现代印刷业规模生产的能力。
  近年来,由于一些出版社大量超分工出书,甚至买卖书号,导致书号使用量激增。从1985年起,平均每年以15%的数量递增,至1993年年出书已达97000种,超出了出版社编辑出版和图书市场的承受能力,严格影响了图书质量。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尽快改变不利的局面,现决定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必要的控制,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的社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出版社的年度书号使用总量结合审读选题计划进行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2.在地方的非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所属的出版社(军队系统的除外),在将书号使用总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同时报所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两个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军队系统的出版社统由总政宣传部管理、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3.各出版社年度书号使用总量按每位编辑(指有发稿权的编辑)一年发稿(新书)不超过5种计算,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前三年(1993、1992、1991)出版新书的年平均数。各社1994年的新书书号使用总量应在此平均数的基础上再减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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