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8月17日 建总发字(1993)第14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规定,总行对现行的外汇会计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各项外汇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总行将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业务工作手册》下发各行。
各行在制度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国内各级机构。海外分行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原则和惯例处理会计业务,但报送总行的财务报告要按本制度进行调整。
第三条 外汇会计工作的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