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一批军队离休干部已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对这部分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因公或因私申请出境,参照办理地方离休干部出境手续的办法,由所在的安置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因公出境,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负责承办的主管机关审批;因私出境的,依法由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出境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