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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精神,为做好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规定授予警衔,但未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他们的伤亡抚恤待遇,统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规定执行,民政部统一印制《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县级单位比照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批准和认定,填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治疗终结后的评残工作,由所在县级单位参照民政部规定的有关手续具体承办,并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伤残保健金,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四、伤亡抚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给予政策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三

      人民检察院非行政编制伤残司法警察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证件编号:
┌────┬─────┬───┬───┬───┬───┬───────┐
│姓  名│     │性别 │   │民族 │   │       │
├────┼─────┼───┼───┴───┴───┤2寸免冠照片加│
│出生年月│     │籍贯 │           │盖单位印章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       │
│现工作单位和职务  │               │       │
├──────────┼───────────────┴───────┤
│致残时单位和职务  │                       │
├──────────┼───────────────────────┤
│致残时间地点原因  │                       │
├────┬─────┴───────────────────────┤
│伤   │                             │
│残   │                             │
│情   │                             │
│形   │                             │
├────┼─────────────────────────────┤
│档案材料│                             │
│记载  │                             │
├────┼─────────────────────────────┤
│原始病历│                             │
│记载  │                             │
├────┼─────────────────────────────┤
│直接证明│                             │
│材料  │                             │
├────┼─────────────────────────────┤
│医院检评│                             │
│伤残情形│                             │
│及评定伤│                             │
│残等级意│                             │
│见   │                   医院评残专用章    │
│    │ 残情鉴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县级检│                     单位盖章    │
│察院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地市级检│                     单位盖章    │
│察院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省级检察│                     单位盖章    │
│院审核意│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见   │                             │
├────┼─────────────────────────────┤
│省民政厅│                     单位盖章    │
│审批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评证│伤残性质│     │伤残等级 │     │发证日期│   │
│残情├────┼─────┴─────┴─────┼────┼───┤
│发况│填发机关│                 │ 填发人 │   │
├──┼────┴─────────────────┴────┴───┤
│备注│    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标准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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