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关于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结合实际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经商民政部同意,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司法警察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是稳定队伍,激励司法警察献身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政工部门和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要熟悉,掌握有关伤亡抚恤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积极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
三、《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高检院法警办统一订购,各地如需购买,请与高检院法警办联系。《人民检察院非行政编制伤残司法警察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由各地依照样表自行印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四、每年二月底前请将上一年度司法警察伤亡情况报高检院司法检察工作办公室。
附件一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