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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负责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复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的审批。
  (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提供预访服务,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准备和资质符合情况进行指导,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受理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及办理的具体要求,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并另行发布。
  三、关于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
  海员外派属于船员服务业务的范畴。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由机构工商注册地或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四、关于海员外派备用金
  (一)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应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备用金本息为交纳的海员外派机构所有。
  (二)海员外派备用金应存入负责受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不接受有价证券、资产抵押或保函等其他缴纳形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应为经批准的账户。
  (三)交纳海员外派备用金是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之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以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备用金进账单或汇款单复印件作为缴纳备用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返还申请机构。
  (五)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的责任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备用金动用额度不得超出该机构交纳的备用金总额。
  (六)海员外派备用金如被动用,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五、关于海员外派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海员外派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商务部外交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商合发〔2009〕303号)等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报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并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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