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1)343号)
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航运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规范海员外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从事海员外派活动应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一)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仅可为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服务。如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拟从事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包括中资方便旗船舶)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三)2010年5月5日前已持有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年审合格的,可于2011年7月1日起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直接申请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申请换发证书时,应提交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务部签发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已经按商务部相关要求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仍需按照《规定》要求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审核证书换发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直接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在2012年2月1日前满足《规定》第五条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在年审申请时一并提交《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材料,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年审时重点审查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上述企业除可直接申领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外,也可按照《规定》的要求直接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四)2012年2月1日起,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海员外派活动。
二、关于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