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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③船员借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借用船员的身份信息、船员任职资格信息、与借出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借用的原因和时限、将船员派出的具体任务、出借方的责任与义务、借入方的责任与义务、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派出机构对出船员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
  (4)机构应将下列用工原则体现在用工制度之中:
  ①外派海员工资的构成、计算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应当满足我国相关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②机构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③机构应当确保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机构应当确保在船员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④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⑤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⑥机构应当保障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机构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⑧机构为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的船员提供配员服务时应与该单位签订船员借用协议,以协议的形式证明已经取得被借用船员用人单位的同意。被借用的船员应已经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单位为航运公司或具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相关资质。海员外派机构不得为非法的机构或个人合作进行挂靠服务。
  ⑨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4.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布方式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之中:
  (1)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船员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但船员体检、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除外。
  (2)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船员支付的费用,应当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机构应制定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在船员安置或聘用选择等方面向船员个人索取任何费用。
  (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如果其家属要求了解船员相关信息或提出建议时,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并运行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船员服务信息档案分类(按船员用工方式)、档案内容、档案保存和管理形式、档案的使用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制度之中:
  (1)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
  (2)及时归档和随时可查,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3)应当可以通过书面或信息管理软件等形式,提供对外派海员的信息档案的查询或索引,以满足船员、船员家属、海事管理部门、机构自身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查询需要。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满足业务及发展需求,保障各项服务顺利开展,在部门岗位、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业务资金及应急资金等方面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
  1.海员外派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
  (1)应当确定海员外派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和岗位总体架构,部门及具体岗位职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明确上下级或隶属关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配合和替代关系,并可附图说明;
  (2)机构的内设部门及岗位安排,应完全满足所有服务业务顺利开展的需要。
  (3)设立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应明确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说明其与总部的关系、分工、传递、沟通等开展海员外派所必需的内容,还应在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中明确,不得以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名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必须以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2.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的保障
  (1)应当列明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的具体配备需求及配备情况;
  (2)应当明确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提供充分的办公设备保障制度,包括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的购置审批、登记管理及维护更新的相关管理规定。
  3.处理突发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1)应当列明除已交纳的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之外,可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包括资金的来源、数额、动用情形、使用程序和预决算要求等;
  (2)应当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有关管理规定;
  (3)应当可以随时动用处理突发事件的保障资金,留有动用记录;
  (4)应当明确如果动用了已缴纳的海员外派备用金,机构及时补齐备用金的安排。
  (三)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船员的职业素质,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国家、船员任职发展及境外船东要求,就提升船员综合素质、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
  1.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1)应当着重培训管理人员对于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新,船员服务业务的熟练掌握及改进,船员和船东需求的研究和适应等。
  (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形式、培训结果评价等内容。
  (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更改。
  (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
  2.船员日常培训
  (1)应当为船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供保障,着重就适应不断变化的船东需求、航线及船舶类型需求、航运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或船东所在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习惯等内容开展培训,并为未在船的船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业务知识提供培训机会。可根据境外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进行授课,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含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效果考核及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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