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推进建设舟山海洋科学城,加大中国科学院舟山研究中心、浙江大学舟山研究中心和海洋科技创新引智园区等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力度,扶持建设一批海洋科研中试基地和孵化器,支持国家重大海洋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构筑我国新兴海洋科技研发转化基地。实施海洋人才工程,吸引国外优秀海洋院校到舟山合作创办海洋类院校,支持国内优秀海洋院校在舟山建立涉海专业的教学、实习和科研基地,建设我国重要的海洋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第四节 建设群岛型花园城市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为重、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协调发展,集聚港航、金融、商务、信息、科研等资源要素。突出群岛特色,优化城镇结构。加强中心镇和渔(农)村生态建设,加大海岛特色文化挖掘、历史遗存保护、生态景观修复力度,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海岛居民生活质量。注重海域、海岛功能分工与差异化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突出不同海岛城镇的特色个性,建成风光秀美、生态和谐的群岛型花园城市。
第五节 促进群岛开发开放
扩大对外开放。统筹国防安全与经济建设,在确保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安全保密前提下,扩大舟山对外开放。将六横、金塘等港区开辟为一级航运开放口岸,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舟山机场扩容。
拓展开发空间。为实现重要海岛的高效集约开发,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在确保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浙江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统筹安排全省用地指标,合理确定舟山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在严格沦证基础上,适当扩大围填海规模。抓紧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利用直升机、低空水上飞机等发展岛际航空。
第十章 创新海洋综合开发体制
进一步推进重要海岛开发开放,加强用海用地支持,加大海洋综合管理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建设我国海洋综合开发体制改革的示范区。
第一节 创新海岛开发保护体制
加大重要海岛开发力度。按照总体规划、逐岛定位、分类开发、科学保护的要求,注重发挥重要海岛的独特价值,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对国家和省重点海岛保护与开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进重要海岛空间资源集约开发,加快海洋经济升级发展。
完善重要海岛基础设施配套。将重要海岛海陆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国家交通和港口规划,加大对桥隧、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有序推进海岛供水供电网络与大陆联网工程、风电场建设及并网工程,积极发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提高水电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贯彻实施
海岛保护法,开展无居民海岛普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岛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有效保护。强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合理利用海岛资源。建立海岛巡查、修复和利用评估制度,禁止开发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第二节 创新海洋开放体制
扩大海洋合作交流。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教育培训、金融保险、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国内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内外相关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强与港澳台和相关国家、地区在海洋产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浙沪合作,推进小洋山北侧陆域综合开发。支持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协同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涉海公共服务体系。发挥浙江沿海产业、港口等优势,加强与其他省份的资源能源合作,形成对接与协调机制。
健全海洋开放平台。发挥宁波保税区作用,加快梅山保税港区建设。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在现行体制下,完善宁波一舟山港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等机制,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根据舟山口岸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整合开放口岸,清理规范监管点。扩大温州和义乌航空口岸。建设朱家尖(含普陀山)海洋旅游岛、梅东邮轮码头,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宁波、舟山设立经营性机构,做大做强滨海旅游。研究在有条件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研究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在大陆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玉环)商品交易物流中心,在具备条件地区设立对台农业合作区域。扩大沈家门、梅山、大麦屿、霞关等对台口岸开发。探索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出入境政策。
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海洋开发。发挥浙江民营经济优势,贯彻实施《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参与海洋开发的各种障碍,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海洋资源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温州和台州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骨干企业群和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发展成为海洋开发建设的生力军。
第三节 创新海洋开发投入体制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集中的海域使用金,加大支持浙江省海岸带与无居民海岛整治与修复、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力度。支持海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增加安排专项补助,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建立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加大对海洋产业、海岛基础设施、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增强金融服务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大力发展航运保险,积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根据需要对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允许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开立离岸外汇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在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浙江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浙江金融企业,支持设立双方合资的投资基金,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第四节 创新用海用地管理体制
加大科学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控制沿海和有居民海岛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优化用地方式及空间布局,积极探索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统筹办法和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方式,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保障生态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开展渔耕平衡研究,优化用地结构。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适当增加浙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快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