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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组织青少年民族团结交流活动。每年从28个民族中选取300名青少年纳入“青少年民族团结交流万人计划”,进行重点跟踪培养。

  基层政权建设

  --2119个村基层组织建设实现“三有”(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统筹村级公共服务,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村级组织办公、党员教育、社会事业、警务等提供场所。

  --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中,鼓励和引导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到本民族聚居行政村任职。

  乡风文明建设

  --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开展乡风文明建设。

  --志愿者行动。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提倡、发动开展志愿者行动。

  平安和谐建设

  --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建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投资投入力度,对符合现有投资政策的工程项目,充分利用现有投资渠道予以解决,并纳入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继续执行免除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州县配套资金政策。重点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大财政扶贫开发力度,并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并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劳动技能和生产技术培训,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适当倾斜。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也要加大投入力度。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设立营业网点或开展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消除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金融服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有效信贷投放。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支持民族特色工艺和产业发展。国家通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安排贴息资金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种养殖、农业产业化、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等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合作开发模式,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造。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适合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人群需求特点的小额信贷业务。认真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就业。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力度,特别是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推进力度,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素质。加大农业保险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覆盖面。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诚信教育,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三)加大对口帮扶力度。

  鼓励和支持经济较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地区对口帮扶人口较少民族,开展经济、干部、人才、教育、文化、卫生和科技等支援。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和东西扶贫协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援方式。优先安排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定点扶贫,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人民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加和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驻村帮扶。鼓励和引导国际合作项目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加强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类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国家实施的各类重点人才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人才特殊培养工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把更多优秀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骨干、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人才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为人口较少民族提供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

  (五)加大已有政策法规落实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保障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政策扶持转化为推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强大动力。继续坚持“十一五”时期“优先支持、重点倾斜”的原则,在实施国家和地方批准的其他规划过程中,优先解决涉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相关问题,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

  五、组织实施

  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地县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分类指导,把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纳入本部门规划和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安排,落实和强化政策措施,支持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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