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