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及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监管,做好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及标识工作,现请你局报送2007— 2011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及有关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根据《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请你局报送执行此规定的情况,包括: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如何执行此规定,省以下各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如何执行此规定,并附你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如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请说明理由。
二、 根据《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或单位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请你局报送执行此规定的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标识比例占全部公益金资助设施、设备或活动的比例(如未进行标识请说明详细理由),如何监管标识工作,标识的样式如何确定、是否统一等。
三、 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