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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11〕2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水害多发的特点,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7月至8月在全国煤矿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检查煤矿企业及矿井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机构建立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各项制度是否建立齐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完善情况。矿井是否有勘探地质报告、矿井设计报告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绘制有矿井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建立基础资料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编制并实施防治水规划;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是否查清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废弃关闭矿井是否有闭坑报告,是否注明对邻近矿井的安全影响。

  3.探放水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健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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