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所在服务区域县级以上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条件;
(三)具有10名以上经过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防治队员,其中获得国家植物保护员资格或初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四)日作业能力达到300亩(设施农业100亩)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管理、服务合同管理、田间作业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向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二)组织章程;
(三)有关管理制度;
(四)防治队员名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机械设备、服务区域等其他说明材料。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名单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异议人。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扶持的,应当与接受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包括取消相关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资金和设备的情形)应当纳入前款规定的协议中。
第十条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为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供必要的病虫害发生、防治等信息服务,帮助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科学防控。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治预案时,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治行动。
第三章 防治作业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信息和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意见,科学制定病虫害防治方案,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开展防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