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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努力构建和谐稳定边疆
  (四十)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发扬民族团结优良传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落实和完善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解决好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俄罗斯四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
  (四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解决好资源开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社会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对象以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管理。
  (四十二)维护边疆社会稳定。加强边境县旗(市)、乡镇(苏木)和村(嘎查)的办公场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法机关建设,支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以及边防、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行政人员编制适当向边境地区基层倾斜,保障运行经费,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严厉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加强边境地区管理,严防境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分裂和渗透活动,扎实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四十三)产业政策。根据国家产业布局和专项规划,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优先在内蒙古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环境容量,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供应等因素,合理确定内蒙古节能减排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制定促进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行业发展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机制,加快水权转换和交易制度建设,在内蒙古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
  (四十四)财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内蒙古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费基金政策。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促进风电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四十五)金融政策。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支持内蒙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扶持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内蒙古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牧区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经营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苏木)设立服务网点。继续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适度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四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重点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对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盟(市)的配套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纳入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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