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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新闻采编队伍建设是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队伍管理工作,是新闻媒体长远发展的根本,是增强新闻媒体社会公信力的基础。针对近年来新闻采编队伍中存在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以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有必要在全国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制度,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管理,限制和禁止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新闻采编人员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进一步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

  现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境内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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