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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

  三、采后处理要求
  (十四)设施设备。配置必要的预贮间、分级、包装等采后商品化处理场地及配套的设施,如田间临时存放,应建有遮阳棚等简易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冷链系统,实行运输、加工、销售全程冷藏保鲜。
  (十五)分等分级。按照水果等级标准,统一进行分等分级,确保同等级水果的质量、规格一致。
  (十六)包装与标识。产品须经统一包装、标识后方可销售。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采收期、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内容。包装材料不得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四、产品要求
  (十七)安全质量。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十八)产品认证。通过无公害食品水果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有条件的积极争取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
  (十九)产品品牌。产品须统一品牌,且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商标通过工商部门注册。
  五、质量管理要求
  (二十)农药化肥管理制度。农药购买、存放、使用及包装容器回收处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进出库档案。
  (二十一)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统一印发生产档案本,有较为完整的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包括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病、虫、草害及重要农业灾害发生与防控情况,主要管理技术措施,产品收获日期。档案记录保存二年以上。
  (二十二)产品检测与准出制度。配备必要的常规品质检查设备和农药残留速测设备,对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测定和农药残留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销售的产品要有产地准出证明。
  (二十三)质量追溯制度。对标准园内生产者和产品进行统一编码,统一包装和标识,有条件的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产品质量查询。有条件的地区,需要记载果树营养诊断数据和施肥及矫正方案,确保从生产源头上控制果品产量质量。
  六、其他要求
  (二十四)明确实施主体。标准园创建的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注册登记,并规范运行。标准园要确定技术员和指导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和果农培训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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