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附件4: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