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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2: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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