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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35号)


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是国家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逐步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源头预防,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并完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许可证发放标准、发证流程、现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摸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效办法,积累经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二、试点时间与范围

  1.试点时间: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启动时间。

  2.试点范围:各试点地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情况,重点选择使用有毒物品的箱包制造、制鞋、木制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附后)发放试点工作。河北省重点选择箱包制造企业,江苏省重点选择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重庆市重点选择璧山县所有的制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各地区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调研确定试点行业或企业名单,组织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相关许可证管理的办法、评价标准、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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