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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6年起,我部开展了两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促进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商务部决定在“十二五”时期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范围

  本次试点以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城市为主,适当考虑部分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市,已列入前两批试点的城市不在本次试点范围。

  二、试点城市认定程序

  (一)各地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推荐2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单独报送。

  (二)专家论证。按照试点城市确定条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研究确定第三批试点城市。

  (三)结果公示。确定的第三批试点城市将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2011年9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三、被推荐城市的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具有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城市回收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明确具体。

  (二)具有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或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

  (三)具有不少于2家能够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

  (四)具有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包括资金支持、用地安排、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

  四、推荐材料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二)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1),同时附被推荐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文件。

  (三)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

  (五)被推荐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现状,未来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实施步骤、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情况、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组织领导、地方配套措施及其他内容。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需装订成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统一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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