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问题
从抽查的情况看,部分制造单位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资源条件方面。
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气瓶水压爆破试验设备无自动记录装置。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方面。
聚乙烯管材、管件制造单位中,部分企业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未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要求制定;个别企业质量体系文件缺少模具管理制度,产品标识规定,产品批次管理规定,型式试验管理规定等内容。个别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气瓶型式试验报告。
少数企业未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规定的控制程序图、工艺流程图和记录表格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新标准(GB/T6653-2008)仍未得到及时执行。个别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存在气瓶阀座焊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采用自动焊和下封头未按产品图样要求进行齐口加工的现象。
(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方面。
监检单位未在聚乙烯管材、管件部分A点监检项目相关见证材料上签字确认;未严格按要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
(四)鉴定评审方面。
个别鉴定评审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进行评审。
(五)产品质量方面。
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新阳钢瓶有限公司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产品的填料抗压强度和填料外观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产品的填料抗压强度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
三、处理意见
(一)苏州爱知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取(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以来,未生产压力管道元件。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D7002-2006)规定,上述两家单位在恢复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前,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鉴于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阳钢瓶有限公司和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个别检测项目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所生产钢瓶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且未严格按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对上述5家制造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上述制造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与此次抽样气瓶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产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整改期间,监检单位暂停对上述企业相关产品的监检工作。整改完成和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整改情况和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确认,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