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单位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11]72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和《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环办〔2009〕144号)的要求,经审核,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环境监察机构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按我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达标单位。继续抓好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复检工作,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