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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80号)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清核请〔2010〕26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延续你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并向你院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 (11)17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

  你院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1)17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
  单位住所:北京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能科楼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的延续申请,并颁发此证。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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