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
(三)人员培训: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第七条 项目资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数量;
(二)当地小学到高中在校生数;
(三)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活动开展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同级教育、共青团和妇联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法,按年度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