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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2009年2月27日中午,江仁剑借口帮网友潘某某(女,被害人)介绍工作,将其诱骗至温州市将军桥附近的“天堂鸟”网吧。当晚,江仁剑和尹南南以给朋友过生日为由将潘某某及另外一名女子(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自来水塔边的草地上,被告人邵长胜及洪海唯、洪鹏超等人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长胜等人殴打二被害人,劫取其现金10余元、手机2部等物,接着逼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江仁剑、洪海唯、尹南南等人对二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尔后又以暴力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长胜等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由邵联系周兰芬,将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7000元,后潘某某被金宁建、金北平等人带至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同年4月13日被解救。另一被害人亦由邵长胜联系买家卖至浙江省金华市从事卖淫,邵长胜等人得赃款3500元。

  200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洪海唯、尹南南借口给朋友过生日将一网友(女,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变电所后面的草坪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长胜、洪鹏超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江仁剑、洪海唯、尹南南对其实施了轮奸并逼迫其答应去卖淫,后将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次日上午,邵长胜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给对方,得赃款4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长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长胜参与拐卖妇女8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6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长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长胜已于今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肖远德、肖远富等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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