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志峰、刘磊系主犯,刘波、刘月光系从犯,且均未参与销售利润分配;刘波构成自首,可对刘波减轻处罚,对刘月光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月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被告人卢广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卢广生结识被害人明兴基,谎称自己是茅台酒集团东北三省总代理,明兴基遂向卢广生表示要购买10箱茅台酒。卢广生以每箱2200元的价格购进10箱(每箱12瓶)飞天牌53度假茅台酒,以每瓶388元的价格卖给明兴基。事后,被害人李钟鸣经明兴基引荐,向卢广生购买茅台酒。卢广生以每瓶580元的价格将20箱假茅台酒卖给李钟鸣。卢广生两次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185760元,获利119760元。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广生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卢广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广生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告人李远民、孙言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远民2007年注册成立徐州科棵旺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不合格“科棵旺”系列化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孙言峰明知“科棵旺”系列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将31吨化肥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远民、孙言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行为尚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按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处理)。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远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孙言峰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远民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李远民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