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第三批共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申东兰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申东兰购买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生产的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665元。赵玉侠明知所购“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将该假药销售给被告人高彪、郝传志(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860元。高彪又将该假药销售给被告人佘永红、申剑波(另案处理)、刘伟(另案处理)、肖正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5900元。申剑波将购得的假药销售给叶宝进(另案处理)等人,被害人赵玉英被狗咬后由叶宝进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佘永红将购得的假药销售给李向阳等人,导致假药被逐层销售给终端患者使用,多名患者注射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不良反应,其中五人经鉴定为重伤,一人为轻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申东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赵玉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佘永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赵玉侠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赵玉侠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人刘志峰、刘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志峰、刘磊为牟取利益,先后组织被告人刘波、刘月光,采取在玉米油中添加香精的方式,生产品名为“大丰香油”的产品,并冒充芝麻香油予以销售。至案发,刘志峰、刘磊共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87992.1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953.4元;刘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5117.73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2844.6元;刘月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950公斤,销售金额80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