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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11〕145号)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资〔2011〕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3号)规定,从1999年起,全国的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第四条强调:“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这里的“跨年度发证”是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使用非本年度(即其他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超越规定权限发证”是指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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