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热心宣传、举办、参与和支持民族体育活动。组织体育竞赛、表演和健身活动,积极培训民族体育骨干,辅导基层民族体育活动,在普及和推广民族体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思想品德好,工作积极努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评选对象
(一)先进集体。
县、乡或相应的基层组织(包括民族体协、文化馆站、民族学校和体育学校、院系等)。
(二)先进个人。
各行业中从事或热心支持民族体育事业的个人。
四、名额分配
(一)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四川等9个省、自治区各4个(集体或个人)。
(二)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甘肃、陕西等15个省、直辖市及解放军各2个(集体或个人)。
(三)山西、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重庆等7个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个(集体或个人)。
(四)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名额若干。
五、评选办法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将登记表(附后)一式2份,先进事迹材料(3000-50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分别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先进事迹还需报送电子文本(邮箱:mwtwcmeng@yahoo.com.cn)。以上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一)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体卫处
联系人:孟拥军电话:010-62881166转2325/23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甲21号 邮编:100094
(二)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会体育处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特此通知。
附件:1.表一: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登记表
2.表二:全国民族体育先进个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