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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热心宣传、举办、参与和支持民族体育活动。组织体育竞赛、表演和健身活动,积极培训民族体育骨干,辅导基层民族体育活动,在普及和推广民族体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思想品德好,工作积极努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评选对象

  (一)先进集体。

  县、乡或相应的基层组织(包括民族体协、文化馆站、民族学校和体育学校、院系等)。

  (二)先进个人。

  各行业中从事或热心支持民族体育事业的个人。

  四、名额分配

  (一)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四川等9个省、自治区各4个(集体或个人)。

  (二)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甘肃、陕西等15个省、直辖市及解放军各2个(集体或个人)。

  (三)山西、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重庆等7个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个(集体或个人)。

  (四)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名额若干。

  五、评选办法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将登记表(附后)一式2份,先进事迹材料(3000-50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分别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先进事迹还需报送电子文本(邮箱:mwtwcmeng@yahoo.com.cn)。以上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一)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体卫处

  联系人:孟拥军电话:010-62881166转2325/23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甲21号 邮编:100094

  (二)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会体育处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特此通知。

  附件:1.表一: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登记表
  2.表二:全国民族体育先进个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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