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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民族体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在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表彰一批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促进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丰富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领导重视,体育机构健全,把民族体育事业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取得优异成绩。

  3.体育场地、体育队伍建设好。体育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建立民族体育工作档案。

  4.广泛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竞赛、表演活动。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占本单位人数的50%以上。活跃群众文体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影响和效益。

  (二)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热心民族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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