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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督促纠正。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履行决策程序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重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时,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收入以及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

  (四)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取得的净收入;

  (五)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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