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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构建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将业绩考核结果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就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资产转让、大额捐赠;

  (六)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七)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的薪酬;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应当自该事项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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