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国资委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可借鉴湖北省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推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加快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县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地方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