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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26.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7.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8.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2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30.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及时总结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适用等具有共性的问题,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
  31.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结果,通报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按期送卷率等工作指标,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
  32.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再审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跟踪制度,及时了解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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