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22.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主要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2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24.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