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1)申请再审人不是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规定的案外人;
(2)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原审裁判系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
(5)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撤销;
(6)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或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
(7)再审申请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
(8)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1.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1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