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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试点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确保2011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范围
  (一)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范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2011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见附件)要求,进一步扩充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的数量,达到50%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目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各医院既往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视程度,重点考虑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地区扩大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范围,并将试点医院和试点专业名单报我部医政司。
  (二)增加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业和病种数。各试点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试点专业和病种数量。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和骨关节植入治疗各1个病种;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骨关节植入治疗1个病种。
  (三)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大临床路径管理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本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的目标。
  二、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内试点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相关工作。各试点医院要在我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医疗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原则上不得超过我部公布的单病种诊疗费用推荐标准。
  三、着力落实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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