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3、___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1: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签章 单位:万 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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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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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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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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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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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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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技术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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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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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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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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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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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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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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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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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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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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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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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2006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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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情况
| 年
| 年
| 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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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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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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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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