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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创新培训方式。建立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倡导巡回培训、干部互教互学、业务讲学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积极推进干部自主选学,以“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多样化途径。总局将在部分司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修类项目中尝试安排部分自主选学项目。
  (四)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干部类别开展培训。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递进式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后备干部个性化定制培训制度和跨地区合作培训模式。引入学习型组织建设理念,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问题为导向,倡导行动学习。在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法。
  (五)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研究修订《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税务机关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效果的考核评价,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学以致用等情况。要将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干部教育培训成为培养、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将通报税务系统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情况,部署2011年考评工作,并将借助干部培训管理软件,重点检查省税务机关及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四、加强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明确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功能定位,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充分发挥扬州、长沙和大连三所院校及各省税务干部学校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积极推进税务干部院校的新建、改造工程,加快形成培训能力。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将对申请转为省税务干部学校分校的培训中心,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审批。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税收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合理确定税务总局和省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量,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选聘优秀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学者、基层一线优秀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并对其组织不少于20天的培训者培训。完善专职教师挂职、进修、调研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试行“双向挂职”制度,保持教学与税收前沿工作的一致性,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进一步结合,防止知识陈旧,教非所需。税务总局将安排6期专职教师培训,每期50-60人,为期4周;10期兼职教师培训,每期70人,为期3周。进一步提高专兼职教师的业务能力、教学、课程开发和培训组织管理水平,将教师培养成行业税收管理的专家。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完善税务总局、省局两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为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创造条件。探索建立符合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优秀师资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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