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流程
审核包括数据审核、现场核实、意见反馈等。具体流程和内容严格按照“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要求进行。
三、审核内容
审核组审核以下五项城考指标:
(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包括空气质量数据和空气质量整治工作情况。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状况。
(五)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状况。
在对以上指标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时,应至少查阅或参考以下数据和文件:
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本市环境统计数据、全年环境(水、气、声)监测完整数据、点位认定文件、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政府批复文件、危废处理处置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环境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行台账、其环评报告书和批复等。其他基础数据与文件可按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待核城市提供。
四、审核结果反馈与报告
各审核组应在7月20日前完成现场审核任务,并在7月25日前将组内各人审核报告和审核总报告函报我部。
我部根据审核情况对审核城市城考结果进行分值认定,并以此评价全省(区)城考结果及分值。如发现上报数据与现场抽查情况严重不符的,认定数据上报城市和省份弄虚作假;如发现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敷衍塞责、隐瞒重大问题的,对审核组全体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本次审核情况和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向各省(区)人民政府通报。
五、其他
各审核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准确核实数据,有针对性提出问题,切实推动被审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被审核省、自治区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撑材料,积极配合审核组进行现场检查。